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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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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礼二十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周 晋 北齐 周制,丧服小记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卢植曰:“谓父客他所,子生,服竟乃归,父追服,子生所不见,恩浅,不追服也。”郑玄云:“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王肃云:“谓父与祖离隔,子生之时,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祖父母。若至长大,父税服,己则不服也。诸父,伯叔也。昆弟,诸父之昆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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