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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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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礼二十四 改葬服议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 改葬反虞议 父母墓毁服议 曾祖从祖墓毁附 改葬服议周 汉 魏 晋 东晋 宋 后魏 周制,丧服曰:“改葬缌。”马融曰:“棺有弛坏,将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败者,设之如初,其奠如大敛时。不制斩者,礼已终也。从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缌,周以下无服。”郑玄曰:“云服缌者,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亲见尸柩,不可无服,服缌三月而除之。”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谷梁传:鲁庄公三年,葬桓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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