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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祟第七十二

《論衡校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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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祟第七十二 世俗信禍祟,說文示部:“禍,害也,神不福也。祟,神禍也。”眾經音義曰:“祟謂鬼神作災禍也。”漢書江充傳師古注:“祟,謂禍咎之征也。音息遂反。故其字從出從示。示者,鬼神所以示人也。”以為人之疾病死亡,及更患被罪,“更”、“受”字通。譏日篇:“受禍者未必獄吏也。”宋、元本“受”並作“更”。戮辱歡笑,皆有所犯。起功、移徙、祭祀、喪葬、行作、入官、嫁娶,不擇吉日,不避歲、月,觸鬼逢神,忌時相害。風俗通曰:“五月到官,至免不遷。”(今本挩,意林引。)北齊書宋景業傳:“顯宗將受魏禪,或曰:陰陽書五月不可入官,犯之,終於其位。”故發病生禍,絓法入罪,至於死亡,殫家滅門,皆不重慎,犯觸忌諱之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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