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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書第八十三

《論衡校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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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書第八十三 盼遂案:本篇尾云:“六略之錄萬三千篇,略借不合義者,案而論之。” 儒家之宗,孔子也;墨家之祖,墨翟也。且案儒道傳而墨法廢者,“且”,元本作“儒”,朱校同。按:此文不當有“且”字,蓋“儒”字涉上下文衍,校者則妄改作“且”。儒之道義可為,而墨之法議難從也。何以驗之?墨家薄葬、右鬼,道乖相反違其實,此文有誤。日抄引作“自相乖反”。薄葬篇云:“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宜以難從也。乖違如何?使鬼非死人之精也,右之未可知。今墨家謂鬼審〔死〕人之精也,孫曰:“審”下疑脫“死”字。上云:“使鬼非死人之精也,右之未可知。”與此文正反相應。厚其精而薄其屍,此於其神厚而于其體薄也。薄厚不相勝,華實不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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