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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卷第五

《朱子语类》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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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理二 性情心意等名义 问:“天与命,性与理,四者之别: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是如此否?”曰:“然。但如今人说,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舍不得这个苍苍底。”贺孙。以下论性命。 理者,天之体;命者,理之用。性是人之所受,情是性之用。道夫。 命犹诰敕,性犹职事,情犹施设,心则其人也。 贺孙。 天所赋为命,物所受为性。赋者命也,所赋者气也;受者性也,所受者气也。宇。 道即性,性即道,固只是一物。然须看因甚唤做性,因甚唤做道。淳。以下论性。 性即理也。在心唤做性,在事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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