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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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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下 大中五年。吏部奏。准今年选格节文。经考停罢者。一选集。准旧格。两选集。今据格文。一选即当年许集。其京官及外官。如有假故官人等。请准旧格。前两选集。敕旨。宜依。如是别敕除替。及非因假故者。即许一选集。 六年七月。考功奏。近年诸州府及百司官长。所书考第。寮属并不得知。升黜之间。莫辨当否。自今已后。书考后。但请勒名牒于本司本州。悬于本司本州之门三日。其外县官。则当日下县。如有升黜不当。便任披陈其考第便须改正。然后得申省。如勘覆之后。事无乖谬。则论告之人。亦必惩殿。又准考课令。凡官人申考状。不得过两纸三纸。刺史县令。至于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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