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资源在线查询
国学资源搜索:

唐会要卷二十二

《唐会要》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作者:

社稷 旧仪注。祭牺牲不得捶扑伤损。死则埋之。若有创病者。别卜。 武德九年正月。亲祀太社。诏曰。吉日惟戊。亲祀太社。率从百僚。以祈五谷。今既南亩俶载。东作方兴。州县致祀。宜尽祗肃。四方之人。咸勤殖艺。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闬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具立节文。明为典制。 咸亨五年。三月十日诏。春秋二社。本以祈农。比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承纠。良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以后。宜令官司禁断。 神龙元年五月诏。于东都建置太社。礼部尚书祝钦明问礼官博士曰。周礼田主。各用所宜之木。今太社主用石。何也。礼官太常少..

国学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