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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六之二

《毛诗正义》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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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绸缪》,刺晋乱也。国乱则婚姻不得其时焉。不得其时,谓不及仲春之月。○绸缪,上直留反,下亡侯反。 [疏]“《绸缪》三章,章六句”至“时焉”。○正义曰:毛以为,不得初冬、冬末、开春之时,故陈婚姻之正时以刺之。郑以为,不得仲春之正时,四月五月乃成婚,故直举失时之事以刺之。毛以为,婚之月自季秋尽於孟春,皆可以成婚。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乃得以仲春行嫁。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为婚也。今此晋国之乱,婚姻失於正时。三章皆举婚姻正时以刺之。三星者,参也。首章言在天,谓始见东方,十月之时,故王肃述毛云:“三星在天,谓十月也。”在天既据十月,二章“在隅”,谓在东南隅,又在十月之后也,谓十一月、十二月也。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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