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2003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版权所有。 Adobe® Photoshop® CS 使用指南(用于 Windows® 和 Macintosh) 本手册及其所述软件均通过许可方式提供,只有遵守相应的许可证条款方可使用和拷贝。手册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并且不应理解为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的承诺。Adobe 对于本文档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不精确之处不承担任何责任。除许可证允许的事项外,未经 Adobe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电子、机械、录制或其他方法)复制本书任一部分、将其存储到检索系统,或转载。如果您想在自己的设计中采用某些现有的艺术作品或图像,请注意,它们可能受版权法保护,未经授权而在您的新作品中采用这些素材属于对版权所有者的侵权行为。请务必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样本模板中对任何公司名称的提及只是为了进行演示,而并非指代任何实际的组织。 Adobe、Adobe 徽标、Acrobat、Acrobat Reader、Adobe Dimensions、Adobe Gamma、After Effects、FrameMaker、GoLive、Illustrator、ImageReady、InDesign、InProduction、Minion、Myriad、PageMaker、Photoshop、PostScript、PressReady 和 Streamline 是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在美国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商标或商标。Microsoft 和 Windows 是 Microsoft Corporation 在美国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商标或商标。Apple、AppleTalk、ColorSync、LaserWriter、Mac、Macintosh 和 QuickTime 是 Apple Computer Inc. 在美国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QuickTime 和 QuickTime 徽标是经许可使用的商标。Kodak 和 Photo CD 是 Eastman Kodak Company 的商标。本产品的拼写检查部分基于 Proximity Linguistic Technology(Proximity 语言技术)。Proximity Hyphenation System ©1989 版权所有。Proximity Technology, Inc.。 Proximity 和 Linguibase 是 Proximity Technology Inc. 的注册商标。 本产品包括由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http://www.apache.org/) 开发的软件。 包含经不同专利许可的 LZW 算法的实现。 软件应用程序或用户文档中显示的 PANTONE® 颜色可能与 PANTONE 标识的标准不匹配。请参考当前的 PANTONE 颜色出版物以获取正确的颜色。PANTONE® 和其他 Pantone, Inc. 商标为 Pantone, Inc. 所有。© Pantone, Inc., 2001。Pantone, Inc. 是颜色数据和/或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这些颜色数据和/或软件已授权给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分发,并只能与 Adobe Photoshop 一起结合使用。除非作为执行 Adobe Photoshop 的一部分,否则不得将 PANTONE 颜色数据和/或软件复制到其他磁盘或内存中。 部分版权 1984-1998 FairCom Corporation。“FairCom”和“c-tree Plus”是 FairCom Corporation 的商标,并且已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版权所有。所有其他商标均为其各自所有者拥有。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345 Park Avenue, San Jose, California 95110, USA 对美国政府最终用户的声明。本软件和文档是“商业项目”,该术语在 48 C.F.R. §12.212 中定义,由“商业计算机软件”和“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48 C.F.R. §12.212 或 48 C.F.R. §227.7202 中使用的术语)组成。依据适用的 48 C.F.R. §12.212 或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许可给美国政府最终用户的本“商业计算机软件”和“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a) 仅作为“商业项目”,且 (b) 仅具有与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授予所有其他最终用户的相同的权利。依照美国版权法,本公司保留未公布的权利。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345 Park Avenue, San Jose, CA 95110-2704, USA.对于美国政府最终用户,Adobe 同意遵守所有给予平等机会的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的《行政令 11246》(Executive Order 11246) 条款修订版,《1974 越战退伍军人重新适应援助法案》(Vietnam Era Veterans Readjustment Assistance Act of 1974) 第 402 节 (38 USC 4212),《1973 改造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第 503 节修订版,以及 41 CFR 之 60-1 至 60-60、60-250 和 60-741 部分的规定。以上所述内容包含的肯定行为条款和规定体现在本协议提及的内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