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会成员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各类条例及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停职反省、勒令开除。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警告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不能按时到岗,不能完成组织交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