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诫勉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科级干部、市直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市直管基层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三、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纪检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