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