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政策,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