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f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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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  

    概述:
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专家管理的投资工具。早在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的需要,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只公众投资基金。随着社会的发展,投资规模剧增,金融不断创新,基金也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宏大的产业。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基金产业已经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从制度功能上看,投资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券(受益凭证),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券持有人的投资制度。(参见何向陶、刘少波,《实用基金交易教程》,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页。)通俗来说,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交由专业性的经理人主要投资于各类有价证券上和其他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权证、房地产、贵金属等),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按比例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参见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编著《投资基金的理论与实务》,海天出版社1993年,第3页)。
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构架比较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完善
四、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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