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弈模型看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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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其它相关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施以来,帮助众多代写论文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之贷款学生诚信意识的淡薄,使其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导致近年来助学贷款拖欠率居高不下。本文试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就如何降低助学贷款的风险,并使其得到有效实施进行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助学贷款 博弈 个人征信 担保
  
  1999年,我国开始试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到目前为止,助学贷款为约300多万的大学生解决了“上得起学”的问题。但是由于助学贷款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是一种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为特点的复杂混合工具,旨在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因此,对于此类贷款,应采用特殊的方式来发放,但是目前商业银行仍是按信用贷款的方式来运作,致使助学贷款本身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加之贫困大学生还款意识淡漠、诚心度不高,使得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申贷两难的僵局。因此,本文试从博弈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问题。
  
  一、运用博弈模型对助学贷款进行分析
  
  运用博弈论原理,我们可以把银行和贫困大学生的助学贷款看作是一场博弈。假设市场上有A、B两个行为主体,分别为银行和贫困大学生,在他们的交易中,银行有放贷或拒贷两种选择;贫困大学生也有守信或失信两种选择。在此博弈模型中假设贷款本金为C,贷款累计利息为R(其中R1为财政的补贴利息,R2为学生毕业后的利息,I为罚息),银行追讨逾期贷款的成本为B,学生贷款的收益为M,而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为L。我们将银行与贫困大学生博弈过程用一个三阶段的模型来表示(括号前一个是银行的收益,后一个是学生的收益)。
  第一阶段,银行选择不贷,双方收益都为0,博弈结束。如银行选择贷,则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有还贷与不还两种选择。选择还,银行得到利息收入R2,而学生则得到贷款收益M,博弈结束。如学生选择不还,博弈进入第三阶段,银行可选择罚或不罚。如银行选择罚,可以得到利息收入R2和罚息收入I,但却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B;学生则会遭受I+L的损失。如银行选择不罚,那银行将损失本金,学生则会获得贷款收益M以外的本金C和利息收益R2。  
  
  从以上的模型我们采用逆向归纳法分析如下:在第三阶段,只有当银行选择罚的收益﹥选择不罚的收益,也就是R2+I-B﹥R1-C即B﹤R2+I+C- R1时,罚是银行最优选择。在第二阶段中,当学生观察到第三阶段中B﹤R2+I+C- R1时,银行必定会采用罚的策略,使自己的收益为M-I-L。学生如果选择不违约,就必然使M﹥M-I-L,即-L-I﹤0,而此不等式是恒成立的。可见,学生会选择守信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此时银行的收益是R2。显然R2﹥0,银行会选择放贷,纳什均衡为(R2,M)。反之,在第三阶段,当B﹥R2+I+C- R1时,银行选择不罚,此时学生的收益为M+ R2+C,而不违约的收益为M,要使学生按期还款,必须有M﹥M+ R2+C,即R2+C﹤0,而此不等式恒不成立。因此,在第二阶段学生会选择违约,那么在第一阶段银行预测到不罚时学生将选择违约,若此时银行选择贷,则其收益为- R2-B,而不贷的收益为0,而0﹥- R2-B恒成立,因此银行会选择不贷。因此另一个纳什均衡为(0,0)。
  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来看,只有( R2,M)即银行选择放贷而学生选择还款则会使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可见,如何降低银行追讨成本,并促使学生如期还款是博弈模型给我们提出的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使助学贷款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的相关措施
  
  1.降低银行追讨成本,增加其追讨信心
  从模型来看,当B﹤R2+I+C-R1时,银行选择追讨贷款,因此,要降低银行的追讨成本。由于助学贷款对象这一群体具有毕业后去向不明确且流动性大的特点,且目前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是由经办银行来办理,一旦毕业生没有按期还款,催收成本较高。因此,可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点由贷款学生工作所在城市的分支银行来进行催收工作,进而降低银行的追讨成本。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学生按期还款
  (1)激励机制
  为了鼓励贷款学生按期还款,助学贷款制度应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按学生学历层次高低确定相应贷款额度,同时,还款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自行决定还款数额、还款间隔,增加还款的灵活性。对于积极还款学生予以一定利息的免除,同时增加信用评分及信用等级;对于暂时无法还款但主动与银行联系的学生给予更为弹性的还款选择,比如可以申请继续延期还款。此外,对于毕业后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也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减免。
  (2)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惩治助学贷款违约的有效手段,既使贷款人没有如期还款,对其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因此,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的法律支持体系,建立对拖欠者的配套法律惩治机制。同时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对恶意欠款学生的识别、跟踪和惩罚。
  3.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发挥督促作用
  贫困大学生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不仅可以发挥定位功能,协助贷款银行追踪借款,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和惩戒作用。据江苏省中行某分行的统计数据,在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后,2006届毕业生在离校后1个月内将联系函寄到中行的比例达到34%,是2005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将联系函寄到中行比例的2倍;2006届毕业生首次还款日按时还款的比例为68.8%,是2005届毕业生还款比例的1.6倍。可见,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对于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4.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制度,降低助学贷款的还款风险
  由于助学贷款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仅依赖于贷款人的信用,无疑会加大助学贷款的风险,因此,可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增加担保的有关规定。如由学生家长、亲戚等提供担保和抵押,一旦贷款人没有如期还款,银行可采取拍卖抵押物、追讨第三方担保人等惩罚手段,这种担保机制的存在将促使贷款人做出还款的选择。此外,可建立国家担保制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缓还、免还制度。对于高等教育中一些为社会所需但冷门的专业,大学生毕业后获得的收入没有实现其他专业应有的正常的教育增值等情况,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从事学生贷款担保。
  总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高校、经办银行等各方面的协调运作,并处理好潜在市场与既得利益的关系,让贷款者能够积极主动、如期偿还助学贷款。
  
  参考文献:
  
  [1]施锡铨.博弈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2.
  [2]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6-8.
  [3]寇丽娟.高校大学生拖欠助贷违约现象的博弈分析.财经届,2007.
  [4]王明彦,谈传生.构建大学生助学贷款诚信机制的经济学分析.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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