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人们更多地是从某一视角来认识行政法,因而缺少一种整体、综合的观念,对行政法的概念关注较多却对行政法的本体与价值理念之探究较少。笔者以为,我们应探求行政法的全体(综合)存在,从而避免在行政法学研究上犯类似于“盲人摸象”的以部分代整体或以偏概全的错误。我们不仅要确定行政法的概念,而且还须探讨行政法之体用,还要观察行政法的决定和影响因素。所有这些对行政法学的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果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