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