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资源在线查询
国学资源搜索:

故唐律疏议卷第三十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作者:

断狱 凡二十条 483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斗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征铜一百二十斤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贱,罪不至死者,各依本杀法征铜。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一〕折伤以上者,自击、使人击等,“减斗杀伤罪二等”,谓其应偿死者,合徒三年之类。 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从斗杀伤法。 【疏】议曰:“虽是监临主司,于..

国学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