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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下之一

《大清律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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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下之一 『律』22.00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人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鬥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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