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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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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五十六 沿革五十六 凶礼十八 总论为人后议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 为族曾祖后服议 总论为人后议周 汉 魏 晋 周制,为人后者。子夏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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