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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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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 旧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辅公祏功。赐奴婢百人。大亮谓曰。汝辈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一一皆放还。高祖闻而嗟赏。更赐奴婢三十人。 显庆二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已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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