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