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渔业经济地位的升降
时至清代后期,情形则已大不相同,长江中下游地区(主要即内陆河湖淡水水域)的渔业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大为下降。据附表3可知,长江中下游各分区清光绪年间岁收鱼课已只占全国鱼课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其中湖北、江西二省的鱼课比重下降尤为明显,前者完全可以说明其时该区域的渔业经济在全国地位的衰落,后者则可能另有原因,如可能部分课税象康熙年间湖南之课一样进入了另外的统计系统。与湖北的情形相反,湖南地区的渔业在全国的地位则相对有所上升。沿海地区的海洋渔业大为发展,仅广东一省之鱼课即占全国总数的一半以上,见图3。 2.各区域渔业经济在区域总体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及其变迁 明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的渔业生产十分兴盛,渔业经济在各地区总体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以湖北江汉平原的渔业经济为最盛。明代后期,长江中下游各地区河湖水域的渔业经济已开始衰落,渔民逃亡、渔课无征,渔户数量减少。但渔业仍在各区域总体经济结构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如万历年间湖北汉阳府的渔业经济占总产业的近20%,如不算第二、三产业的话,其在大农业中的地位当更高,其它如沔阳、武昌、荆州等府州的渔业经济比重也较高(详见第一、二章)。有清一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的渔业经济进一步下降,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户数量更迅速减少。 明清时期官方对渔户的管理有同民户里甲相似的一套制度,即严格而周密的牌甲编审制度。其编审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所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对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也有详细记载以备随时稽查,管理渔户的基层组织设有网首、小甲等。即便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所谓“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逃绝影射,莫可胜言”。在河湖逐渐淤浅、渔利逐步下降,渔业经济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渔民不得不渔农兼营或转营他业。渔户归入民户,渔课摊入田亩、纂入条鞭即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总而言之,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联系这一层面来看,存在着官方对渔民的控制和渔民对官方的游离以及官方试图通过渔政制度的改革实现双方关系的逐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