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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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合同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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