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对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及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性质和内容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1]而我国台湾的现行民法则承受了传统大陆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因此, 对我国大陆的土地使用权和台湾的地上权进行比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台湾民法中关于地上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