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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企业涉税会计处理实务
来源:网络   作者:   更新时间: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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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企业由于其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以及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税务师考试带来了许多困难,现本人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

  案例: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

  4、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

  5、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用于生产甲种卷烟。当月销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收到;

  6、自产丙种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其他资料:(1)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2)烟叶税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成本利润率10%,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税率30%.要求:

  (1)做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作出卷烟厂本月与缴纳流转税、附加税费相关的分录。(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按照10%计算的价外补贴是税法在计算烟叶税和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硬性规定。价外补贴一般是指烟草集团拨付给卷烟厂,再由卷烟厂转给烟农的,这10%的价外补贴,只是税务机关为了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规97312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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